損害賠償(交通)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1181號
CCEV,114,潮補,1181,2025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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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181號
原 告 湯枝漢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福生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600,000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。
㈡、請原告就各項財產上損害請求金額提出實際支出之單據,並
均附具繕本到院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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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