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180號
原 告 鄧順滿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海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300,000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
㈡、按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,應依本法申請調解,
不適用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鄉鎮市調解條例之
規定,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請提出經「醫療爭議調解會」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。
㈢、請具狀陳明被告之不法行為為何?被告違反何項法律?原告
之何項法律上權利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行為而受損害?並提出
損害發生之證明、受損害金額之證明,另附具繕本一份到院
。
㈣、原告如就上開編號㈢應補正事項不清楚或不明瞭,請自行向律
師諮詢後補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