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1172號
CCEV,114,潮補,1172,2025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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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172號
原 告 郭佳怡
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吳和治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1,2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5,270元,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
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
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
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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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