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1086號
CCEV,114,潮補,1086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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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086號
原 告 吳進玉

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律師
被 告 屏東縣內埔長生老人促進會


法定代理人 鍾琇瑜
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原告起訴暫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840元。按核定訴
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
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
價額,得依職權調查證據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
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
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
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
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-1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77-2條第1項
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⒈被告應將坐落
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如附圖所示
編號A(面積200平方公尺)及門牌號碼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
00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。⒉被告應給
付原告280,000元,及自本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⒊被告應自民國11
4年9月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土地之日止,按月給付
原告10,000元。經查,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
尺1,400元,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,另系爭房屋之課稅
現值為301,000元,亦有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佐。是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61,000元【計算式:㈠200㎡×1,400元
/㎡+301,000元+㈡280,000元=861,0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1,510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3,840元,尚應補繳7,670元

㈡、請提出鄰近地區條件相類似房屋之租金實價,並提出相關證
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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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