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1069號
CCEV,114,潮補,1069,2025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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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069號
原 告 蔡娜維
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
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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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