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4年度,1013號
CCEV,114,潮補,1013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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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013號
原 告 羅天
羅秀香
羅婉菁
前列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慶順(殁)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訴
狀繕本或影本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
訴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,以所擔保
之債權額為準;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,以該物
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
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上,如附表二之抵押
權登記予以塗銷。次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計算至原告起
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0日止,債權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54
0,555元(計算式如附表三)。又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抵押物
面積、公告土地現值、設定權利範圍均如附表一所示,有原
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,則如附表一所示之供擔保
物價額合計為202,613元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低於系
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5,540,555元,則依前揭規定,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之物價額202,613元為準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,930元。
㈡、本件原告起訴對象鄒慶順已於起訴前死亡,請提出上開土地
之抵押權人「鄒慶順」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;109年9
月26日死亡)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。
㈢、請具狀陳明本件欲起訴之對象為何,並應提出記載完整當事
人(含當事人姓名、年籍)、訴之聲明(包含是否辦理繼承
登記)、事實理由之準備書狀,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
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附表一
編號 不動產名稱 所有權人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範圍 供擔保物價額 (四捨五入) 1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羅天洽 388.21㎡ 2,900元/㎡ 1分之1 30分之1 37,527元 2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王羅秀香 395.14㎡ 2,900元/㎡ 1分之1 30分之1 38,197元 3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羅天洽 279.16㎡ 2,900元/㎡ 00000000分之0000000 30分之1 26,985元 王羅秀香 00000000分之0000000 羅婉菁 00000000分之852532 4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羅婉菁 818.22㎡ 2,900元/㎡ 8分之1 30分之1 79,095元 5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羅婉菁 26.85㎡ 2,900元/㎡ 6分之1 30分之1 2,596元 6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羅婉菁 129.89㎡ 2,900元/㎡ 3分之1 30分之1 12,556元 7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羅婉菁 58.52㎡ 2,900元/㎡ 3分之1 30分之1 5,657元 合計 202,613元
附表二
土地 抵押權登記事項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:0000-000 權利種類:抵押權 收件年期:民國85年 字號:東地字第000848號 登記原因:設定 登記日期:民國85年1月26日 權利人:鄒慶順 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台幣250,000元 債權額比例:全部1分之1 存續期間:自85年1月25日至85年3月25日 清償日期:85年3月25日 利息(率):每月0.5% 遲延利息(率):每月3% 違約金:每月3% 權利標的:所有權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羅德明 設定權利範圍:30分之1
附表三(擔保之債權額)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5萬元 1 利息 25萬元 85年1月25日 85年3月25日 (61/366) 6% 2,500元 2 利息 25萬元 85年3月26日 114年8月10日 (29+138/365) 36% 264萬4,027.4元 3 違約金 25萬元 85年3月26日 114年8月10日 (29+138/365) 36% 264萬4,027.4元 小計 529萬554.8元 合計 554萬55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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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