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94年度,298號
TPDV,94,建,298,2005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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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4年度建字第298號
  原   告 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李暻馥
  被   告 總承包商企業聯盟KTRT Joint Venture,又名
        熊谷組,華熊營造,榮工公司,大有營造聯合
        承攬JV of
  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
  被   告 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齊藤誠
  被  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林赫連
  被  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
  被   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,739,900 元, 然未繳納裁判費47,926元,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12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30 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裁判費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 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葉志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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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韓商三星綜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