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34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明珊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合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
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
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2,4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
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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