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原簡字第92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蔡銀河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白元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原簡字第92號返還土地事
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2,645元(計算式:占用面積435.27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75元/平
方公尺=32645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,500 元。對於繳納上
訴費用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