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沙補字第111號
聲請人即原告
楊奕樹
訴訟代理人 楊明翰
相對人即被告王金墩之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
王寶珠(王金墩之繼承人)
王一茗(王金墩之繼承人)
王寶梧(王金墩之繼承人)
王寶慧(王金墩之繼承人)
相對人即被告趙素芳之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
林利芝(趙素芳之繼承人)
相對人即被告楊彩雲之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
劉尚儒(楊彩雲之繼承人)
劉怡羚(楊彩雲之繼承人)
相對人即被告楊黃申申之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兼本件被告
楊偉甫(楊黃申申之繼承人)
楊偉志(楊黃申申之繼承人)
楊偉佑(楊黃申申之繼承人)
相對人即被告吳玉燕之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兼本件被告
楊雅美(吳玉燕之繼承人)
楊維宏(吳玉燕之繼承人)
楊志宏(吳玉燕之繼承人)
相對人即被告楊介中之繼承人即承受訴訟人
徐凱航(楊介中之繼承人)
楊傑理(楊介中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王寶珠、王一茗、王寶梧、王寶慧為被告王金墩之承受
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
本件應由林利芝為被告趙素芳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
本件應由劉尚儒、劉怡羚為被告楊彩雲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
訟。
本件應由楊偉甫、楊偉志、楊偉佑為被告楊黃申申之承受訴訟人
,並續行訴訟。
本件應由楊雅美、楊維宏、楊志宏為被告吳玉燕之承受訴訟人,
並續行訴訟。
本件應由徐凱航、楊傑理為被告楊介中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
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承受訴訟
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。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
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及第
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王金墩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4年2月20日死
亡,其繼承人為王寶珠、王一茗、王寶梧、王寶慧;被告趙
素芳於114年7月8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林利芝;被告楊彩雲
於113年12月26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劉尚儒、劉怡羚;被告
楊黃申申於113年6月19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楊偉甫、楊偉志
、楊偉佑;被告吳玉燕於113年7月3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楊
雅美、楊維宏、楊志宏;被告楊介中於114年2月12日死亡,
其繼承人為徐凱航、楊傑理,此有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戶籍
謄本在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以裁定
命其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