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占
沙鹿簡易庭(刑事),沙簡字,114年度,565號
SDEM,114,沙簡,565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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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沙簡字第56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阮彥鈞




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年度
偵緝字第186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阮彥鈞犯侵占罪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
折算壹日。
未扣案犯罪所得三十二吋液晶電視壹臺及電冰箱壹臺均沒收,於
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書之記載。
二、核被告阮彥鈞所為,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第450條第1項
,刑法第335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38條之1第1項
前段、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,逕
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渙文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
(普通侵占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



附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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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