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沙簡字第54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卜學慶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4年度偵字第1556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卜學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肆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
命壹拾叁包(其中11包推估總純質淨重24.158公克,其餘2包推
估總純質淨重1.682公克)、含有第三級毒品4-甲基乙基卡西酮
成分之毒品咖啡包陸拾玖包(推估總純質淨重18.040公克)及毒
品K盤壹個,均沒收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
書之記載。
二、核被告卜學慶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
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、第450條
第1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
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38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
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,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