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94年度,280號
TPDV,94,建,280,200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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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4年度建字第280號
原   告 星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德寶營造股份有限
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
 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
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參萬貳仟零壹拾壹
    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   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肆拾
    元。
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月  23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文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等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月  2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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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