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80號
原 告 星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德寶營造股份有限
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參萬貳仟零壹拾壹
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肆拾
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等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菀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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