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
114年度沙秩字第38號
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
被移送人 洪景琪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
4年9月2日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400269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洪景琪不罰。
理 由
一、移送意旨略以:被移送人於民國114年7月28日14時10分許,
在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號其住處,上網瀏覽「理觀點Leo'sB
log」時,以社群帳號暱稱「洪中島」發表內容為「現在臺
中大家都期待年底有四萬」之貼文留言,並轉貼一張上有臺
中市長盧秀燕的照片,說臺中市超徵120億,學者促還富於
民,年終獎金普發四萬。上述不實圖片及訊息遭民眾截圖舉
發被移送人涉嫌造謠,因認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
63條第1項第5款「散布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」之規
定,乃移送本院裁處等語。
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不
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
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、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前開規
定,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,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
護法案件準用之。次按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,
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(下同)3萬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
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。所謂「散佈」者,乃散
發傳布於公眾之意。亦即行為人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
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地,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
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,再以語言或文字等
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,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
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,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,始
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。良以目前網路普及,社群媒體發達,
轉傳訊息,已為許多人每日生活之日常。而真假難辨之網路
訊息,又比比皆是,此時,在認定轉傳訊息者是否屬上述規
定之散佈謠言時,即應以見聞者是否心生畏懼與恐慌,並導
致公共秩序大亂,影響公共安寧為成立上述違序行為之要件
。若散佈者缺乏危害社會秩序之惡意,且見聞訊息者並不因
此心生畏懼與恐慌,即未符合上述規定之要件,不應處罰,
以保障人民依憲法所享有的表意自由權。經查:
㈠被移送人有如移送意旨所指時、地,在瀏覽「理觀點Leo'sBl
og」時,以社群帳號暱稱「洪中島」發表上述內容之貼文留
言,並轉貼上述內容之圖片等情,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
承明確,並有網頁擷取畫面在卷可稽,堪認屬實。惟被移送
人於警詢辯稱:我的留言其實不是我的想法,也沒有想要造
謠,只是在網路其他地方看到該張圖片,就信以為真轉貼等
語。
㈡查被移送人未加以查證,即率爾於社群媒體「理觀點Leo'sBl
og」留言,並轉貼上開訊息,對施政者造成困擾,所為確有
欠思慮,實屬可議。惟綜觀全案卷證資料,尚無確切證據足
認被移送人於留言及轉貼時已明知該訊息內容為不實,猶基
於危害社會秩序安寧之惡意而為。且依被移送人留言之內容
為「現在臺中大家都期待年底有四萬」,及轉貼之圖片內容
為臺中市長盧秀燕說臺中市超徵120億,學者促還富於民,
年終獎金普發四萬等語。因中央政府是否普發現金1萬元,
甫於數月內喧騰一時,媒體、學者專家及一般民眾之討論沸
沸揚揚,近日才定案。一般民眾對於該留言及轉貼圖片內容
當持保留態度,不會輕易相信。況該留言及轉貼圖片內容若
屬實,一般民眾應樂見其成。若不實,亦僅有惋惜之情,難
認該留言及轉貼內容已達足使見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
心理,而達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。
三、綜上所述,本件尚難認被移送人所為該當於社會秩序維護法
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,揆諸前開說明,自應為不罰
之諭知。
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