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沙鹿簡易庭(刑事),沙秩字,114年度,34號
SDEM,114,沙秩,34,202509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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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
      114年度沙秩字第34號
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
被移送葉俊延

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
28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移送人姓名「葉俊廷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葉俊延」。
  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按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
本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
文。次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除社會秩序維
護法有規定者外,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社會秩序維護法
第92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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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