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968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AGV-5338號車駕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
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0,8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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