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報酬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4年度,859號
CDEV,114,橋補,859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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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859號
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聰杰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
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,扣除前已繳納
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3,6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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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