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4年度,814號
CDEV,114,橋補,814,2025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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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814號
原 告 吳若君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瑋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8,
46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提出起訴狀繕本(含
證據資料)1份,以利送達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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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