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94年度,256號
TPDV,94,建,256,2005092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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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4年度建字第256號
原   告 黃金藍即勤美企業社
被   告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家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月8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楊勝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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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