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4年度,664號
CDEV,114,橋補,664,2025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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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664號
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尤福清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萬7,940元,應繳裁判
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
00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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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