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小字第990號
原 告 詹育叡
被 告 鍾佳民
龔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
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
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
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
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