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小字第701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
被 告 畢博雋即畢研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同年9月26日
下午4時宣判,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,爰裁
定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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