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870號
TYEV,114,桃補,870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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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870號
原 告 曾柏翔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茂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,6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葉菽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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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