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856號
TYEV,114,桃補,856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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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桃補字第856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少庭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8,
4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
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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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