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847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
上列原告與被告毛淳頤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
5,6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家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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