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819號
原 告 梁進科
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峻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家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