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818號
TYEV,114,桃補,818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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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818號
原 告 胡夏美
訴訟代理人 葉庭瑜法扶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
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怡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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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