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815號
TYEV,114,桃補,815,2025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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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815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
張峰瑞
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國治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1,48
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0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
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徐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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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