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814號
原 告 甘厚載
訴訟代理人 蘇卓詠堯律師
林冠宇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軒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萬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3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
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