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795號
TYEV,114,桃補,795,202509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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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795號
原 告 陳鈺雯
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欣偉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7,562
元(計算式:本金257,562元+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2月9日
止之利息7,562元=257,56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,5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3,08
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本院補繳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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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