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794號
TYEV,114,桃補,794,2025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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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桃補字第794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梓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2,16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1,6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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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