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791號
TYEV,114,桃補,791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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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791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
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鴻志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
1,90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27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宴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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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