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783號
TYEV,114,桃補,783,2025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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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783號
原 告 林沛鈺
訴訟代理人 張煜律師
江曉俊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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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