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4年度,729號
TYEV,114,桃補,729,2025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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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補字第729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游子歆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6,270
元(計算式:本金329,276元+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7月2日
止之利息6,273元+其他費用721元=336,27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,尚應補繳4,12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向
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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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