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字第996號
原 告 李慶華
被 告 彭德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會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會款事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兩
造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,並具
狀撤回本件訴訟(見本院卷第56頁至第57頁),故為再開辯
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