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4年度,911號
TYEV,114,桃簡,911,2025091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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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字第911號
附帶上訴
即原 告 AE000-H112425(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)


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廖禮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附
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經核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5萬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
42條第2項規定,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葉菽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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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