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字第88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邱羚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沛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而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634,900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48,582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
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上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