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字第474號
原 告 沈長弘
被 告 謝蘇珠
法定代理人 謝永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民國114年6月16日
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判決主文欄「第004020號」,應更正為「第017072號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,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。二、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 元)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