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桃簡字第244號
原 告 陳秋涼
被 告 陳鼎凱
游明蘭
許乃欣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許綺真
被 告 周羽群
曾易耆
蕭青杉
章慧蘭
羅文順
陳雅慧
施火木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周冠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判決書得僅記
載主文,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 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捨棄其請求(見本院 卷第65頁反面),爰依上開規定,為原告敗訴之判決。二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