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4年度,1638號
TYEV,114,桃簡,1638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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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字第1638號
原 告 周其保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天曜蔡咏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敘明對被告請求部分符合一貫性
之具體陳述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簡易事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,
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
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而
提起民事訴訟,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(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
第2款規定參照)。又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
決事項之聲明(訴之聲明),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,應以
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「請求所
依據之事實及理由」為據,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
貫性。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,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
實,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,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
件評價,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,始具備事
實主張之一貫性;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,倘足
以導出其訴之聲明,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。而原告所提
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,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,其主張
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,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,逕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,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
駁回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又簡易訴訟程序中,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
定事項,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(同法第42
8條第2項規定參照),然此並未減免原告所表明之原因事實
應通過一貫性審查之義務,併此敘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「租屋歸還維修和善後賠償未出
面處理,電話也失聯不回,調解也不出面,請法官協助提告
被告惡意破壞賠償與維修損失,謝謝,房屋住址桃園縣○○區
○○○街00號4樓」等語,另附二紙手寫紙條「4/2把欠房東的
房租錢補齊,沒給房東就清空房子,還原房子,4/10清空
張天曜 蔡咏庭3/29號」、「張天曜會在5/25搬離淨空以及
這幾天的房租4700到25號 4/25日早上9 張天曜 蔡咏庭 保
證人 …(無法辨識文字)4700 明天 晚上 19:00 沒附直接
清空 5/21」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
)169,395元。
三、惟依原告上開主張,僅足推認原告應為出租人,並依銘銓工
程行估價單堪認原告主張其受有169,395元之損失,惟原告
依據何種法律關係而對被告為本件請求,原告是否有與被告
簽訂租賃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,如有,則約定內容為何、何
人為當事人,若係欲依侵權行為主張,則被告有何不法行為
、其等與原告主張受有之169,395元損害有何關聯等節均有
疑義,可認原告對被告所主張之原因事實,無法導出其權利
主張,依首揭說明,欠缺事實主張之一貫性,致顯無理由。
四、茲依首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體敘明其何等
權利遭受侵害,並補正原因事實至得以通過一貫性之程度,
同時將補正之準備書狀繕本逕行送達被告。如逾期未補正或
補正不完足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,不經言詞
辯論,判決駁回本件訴訟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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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