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4年度,1263號
TYEV,114,桃簡,1263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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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桃簡字第1263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許瀚尹
被 告 施俊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,96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,且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3項
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之利息起
算日分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、114年5月24日起計算之利息
及分自114年2月25日、114年6月25日計算之違約金(本院卷
第4頁),嗣於本院審理中,將利息、違約金請求變更為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(本院卷第39頁),核與前開法條
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 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故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110年6月24日分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
同)95萬元、5萬元,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4日起至1
15年6月24日止,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
有限公司二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.575%機動計算(
本件為2.295%)。如遲延還本或付息,除按前開利率計息外
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另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並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
同全部到期。詎被告自114年1月24日起即未遵期清償,尚分
欠本金278,701元、11,259元,共計289,960元及利息、違約
金未還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
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 約、增補條款約定書、切結書、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、存 證信函等件為憑(本院卷第5至28頁反面),至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 狀以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前 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于婷附表:            
編號 債權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起迄時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78,701元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2 11,259元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。 合計 289,96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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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