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4年度,1230號
TYEV,114,桃簡,1230,2025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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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簡字第1230號
原 告 郭美理

訴訟代理人 郭友忠
被 告 卓學君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原定宣判日期應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3日中午12時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
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0月24日,惟依我國114年政
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,該日為臺灣光復節補假日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,裁定變更宣判期日至原定期日前1日
即114年10月23日中午12時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上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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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