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用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小字,114年度,931號
TYEV,114,桃小,931,202509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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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小字第93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謝志明
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

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
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
張品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
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23,80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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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