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小字第1717號
原 告 阮氏宇燕
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4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文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