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小字第171號
原 告 吳克純
被 告 林炎成(即林俊傑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林炎成為被告林俊傑之承受訴訟人,並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
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不
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
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林俊傑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3月31日死亡,其繼
承人為林炎成,且未拋棄繼承等情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
表、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、本院查詢表及索引卡查
詢表可參。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爰依首揭規定,
依職權以裁定命林炎成承受並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