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小字第1554號
原 告 鄭慧清
訴訟代理人 王少祺
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桃園區拖吊保管場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
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黃文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