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小字,114年度,1032號
TYEV,114,桃小,1032,20250930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小字第1032號
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
複 代理人 曾妍珊
被 告 SONKO PASAIKOU
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車牌號碼0000-00號車輛之所有
權人即SONKO PASAIKOU(中文姓名:宋鵬飛)請求給付停車
費時,被告係住居於臺北市內湖區乙節,有被告之車籍資料
查詢結果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訪查函覆附卷可稽(
本院卷第12頁、第36頁)。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于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