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司簡聲字,114年度,143號
TYEV,114,桃司簡聲,143,202509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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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3號
聲 請 人 藍婕妤
曾鴻麟
藍士堯


相 對 人 郭季涵


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裁定中關於債務人姓名「藍世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藍士
堯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 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
  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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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