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司小調字,114年度,1875號
TYEV,114,桃司小調,1875,2025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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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司小調字第1875號
聲 請 人 高家祥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
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有聲請人之聲請狀
在卷可稽。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可知,受刑人出庭
須由法官或檢察官傳喚,且應用傳票並通知執行監獄,由法
警提解到庭,非由司法事務官可得通知到庭,準此,本件無
從以通知使聲請人到庭調解,應認本件有不能調解之情形,
揆諸前述規定,本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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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