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用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原簡字,114年度,97號
TYEV,114,桃原簡,97,2025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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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桃原簡字第97號
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

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
訴訟代理人 葉宗霖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益蘭等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足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
1,26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怡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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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